摘要
隐瞒领取社会保险金条件发生改变的真相继续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案例近年不断发生,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隐瞒真相型社保诈骗涉及诈骗罪教义学中诸多复杂问题,该行为是属于默示型欺骗行为从而成立作为的诈骗罪,抑或成立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诈骗罪?本文引入德国默示型欺骗理论对我国相关司法判例展开探讨,通过行为表象相悖说、交易群体共识说等默示型欺骗行为认定标准的检验,认为上述情形并不属于默示型欺骗行为,主张社保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对涉及社会保险基础性信息存在支配时具有信息说明的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的诈骗罪。引入信息支配说,根据行为人对领取社保金条件变化的信息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对诈骗罪的信息说明义务进行实质化的论证,可以为隐瞒真相型社保诈骗案提供妥当的教义学解释方案,合理限制此类案件的刑事可罚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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