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师惩戒权是宪法规定的教育权的一部分,是权力与职责对等的体现。教师惩戒权立法既有宪法、法律依据,也是实践所亟须。然而,目前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对教师惩戒权的性质、边界等都缺乏规定,因而实践中存在不敢行使或者过度行使、教师与学生都无法获得保护等困境。对此,教师惩戒权立法应采纳行政立法模式,重点明确权力清单与惩戒对象行为,并为教师与学生提供行政、司法等多种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