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上,一致行动协议是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问题,但实质上,由于涉及到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其他主体的利益,其效力评判应受制于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当出现一方当事人违反一致行动协议时,标的公司无权直接依据协议强行改票,而应该由司法机关在审查效力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角度,监管机构不应该介入其效力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但可从信息披露违规的视角进行监管,还可以通过提供一致行动协议示范条款的途径,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实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