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成员的共益权属于程序性权利,直接关系乡村有效治理能否实现。伴随着集体产权改革的推进,集体资产的权利主体与集体事务的管理主体不再完全重叠。股权固化进一步增强了集体成员权的封闭性和排他性,但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允许外部主体的参与和介入,增加了集体的异质性、开放性。上述变化导致集体的开放性与成员权利的封闭性之间矛盾凸显,使集体成员共益权的行使陷入困境。为此,应明确以户确权、股权固化背景下户内成员共有权的性质,完善期待性利益的转化机制以解决股权固化与成员变动之间的矛盾。并要实现成员股东、成员非股东和股东非成员等三种不同主体的权利分置,保障集体成员权排他性的同时兼顾外来主体的权益。同时赋予集体成员和外来主体知情、监督和救济等权利,从而实现监督性权利的共享和责任的共担,保障成员共益权的实现和集体秩序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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