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成为现代人存在和生活的载体与形式,人的生存境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数字化生存)。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关注,实际上就是对网络环境下现代人生存状态的关注。现代隐私权的特殊权能结构和特殊实现机制并非就是尽善尽美的终局解决方案,它仅保障实现个人有限参与和控制个人信息处理进程的可能性,并通过专门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公共机关的运作,弥补和增强个人参与和支配其个人信息处理的控制力不足乃至缺失的问题。现代人格权法不能耽于现有的隐私权学说和立法,需要以更大的责任感和更丰富的想象力去反思和重构网络化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