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巴塞尔I和巴塞尔Ⅱ在规制资本的结构、统一性、风险吸收要求等方面的一系列缺陷与不足,为此,巴塞尔III对巴塞尔I和巴塞尔Ⅱ中的规制资本规则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核心内容是提高资本质量与数量要求,以增强银行的风险吸收能力,并通过提高规制资本要求的一致性和制定完善的实施步骤,以保障其落实。巴塞尔III对规制资本规则的修订将直接影响国际社会对国际金融业未来风险暴露的管理,进而对金融规制与监管提出新的挑战。我国金融业所受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应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监管合作、促进国内商业银行业务结构调整来加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