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间接征收问题已成为各国在外资领域实施环境措施的现实难题。在大多数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并未支持东道国环境措施,而是认为东道国环境措施对外资构成了间接征收。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环境措施与间接征收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蕴涵着东道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力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的义务之间的冲突。在投资条约序言中增加环境保护目标、确立"兼采效果与目的"标准、规定间接征收例外条款和构建适度约束仲裁自由裁量权的机制等举措有助于实现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保护与外资保护的适度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