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黔府发[202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持底线思维”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