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赖特将劳工的力量分为“结构力量”和“结社力量”,并认为这两种“劳工力量”将对劳资关系博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赖特关于两种“劳工力量”的认知和阐述有其局限性.现实劳资关系博弈过程中,两种“劳工力量”的生成与演变,往往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本文以S市和H区两地码头工人的工业行动为例,对两种“劳工力量”的生成与演变展开具体分析,认为两种“劳工力量”在劳资博弈过程中的作用发挥,需跨越劳动力市场和劳动生产过程的界限,立足于国家、市场与社会更广阔的视阈,才能获得较有说服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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