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本质上是一系列画面的排列组合,属于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当短视频具备独创性时,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视频时长以及创作高度不是判断独创性的标准。当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融入了制作者的个性因素时,则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能否落入邻接权的保护范围,纳入录像制品的范畴,要看其制作主体是否符合录像制作者主体资格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经济劳动投入和对连续不断的影像进行了首次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