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皖市监办发[2021]16号省药监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挂靠单位:现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请遵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执行。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裁量权基准将适时动态调整。2020年11月12日印发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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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