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之债相较于一般债务而言通常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因此,配偶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在综合法规现状、学术观点、裁判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符合现实要求的认定逻辑,即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为司法认定的基础规范,并将担保行为的对价区分为直接有偿、间接有偿、盖然有偿,进而判断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且该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