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矫正小组是社区矫正中的参与主体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平台。社区矫正中的参与主体可以在矫正小组中扮演矫正监督人、矫正担保人、矫正责任人、矫正协同人等不同角色并承担不同职责。我国社区矫正可以在借鉴国外样本、浙江"枫桥模式"的基础上,明确矫正小组各成员的参与角色及其法律责任,建议将《社区矫正法》第25条第1款修改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中应当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监督人、矫正担保人、矫正责任人和矫正协同人等角色定位,以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