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济规范发展需要对公民数据权进行保护。公民数据权包括公民数据人格权与公民数据财产权。其中,公民数据人格权由数据知情权、数据同意权、数据修改权、数据被遗忘权构成;公民数据财产权由数据采集与使用权、数据可携带权、数据收益权构成。公民数据权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同步,随社会条件变化而变化,是场景流变中的权利束。平台经济的内生性特质、网络平台公正性诉求及平台数据算法正义为公民数据权提供了正当性。平台经济发展中公民数据权的可能性是通过保护公民数据权来实现的。“数据公共物品”是指将公民数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并强调对其的保护是全过程的与全覆盖的。数据公共物品应该是网络平台多边主体合作供给的结果,其供给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可以通过算法伦理设计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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