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而实践中29个试点城市在“筹资来源”和“待遇给付范围”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呈现出混同现象,这不仅危害医保基金安全、弱化长期护理保险的实质保障功能,而且使参保人受益权边界不清晰。从权利基础、承保风险和功能定位层面来看,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均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作为独立险种。在具体的制度衔接层面,可以有选择地借鉴德国的成熟经验,建议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建立独立的筹资渠道和合理的筹资水平;打破固有的路径依赖,科学地界定“治疗阶段”和“护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