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理论性命题,其中作为构成中国式现代化的生态向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鲜明特色和本质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依法治国和美丽中国双重宏阔背景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蕴含着深厚的环境法期许,环境法治对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保障性意义。然而,通过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环境法治供需样态的系统检视,发现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之环境法保障体系虽初具规模,却也面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尚未在环境法规范中形成主流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式现代化目标实现的关键性法律制度存在缺漏以及新时代公民尚未形成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法律素养等现实梗阻。对此,应通过增强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实质内容上的价值衔接与规则供给,聚焦于如何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牢固可靠的环境法治保障这一重大理论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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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