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社会电子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人脸识别技术所衍生出的面部数据泄露问题愈发值得重视。告知同意规则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一项传统制度,时至今日仍有重大意义,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均有涉及,但仍存在面部数据主体处于劣势地位、同意趋于形式化、多样的网络交互行为削弱同意的有效性等问题。因此,通过比较、借鉴欧盟和德国关于告知同意规则的制度设计,拟从完善同意的主体、限缩处理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明确告知同意的形式和精炼同意的内容四个方面对我国告知同意规则的进一步细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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