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公有住房最初的分配对象是各级政府的干部、工作人员和企业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少数居住困难的生产积极分子,随着公房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住房私有化改革,公有住房的分配对象扩展到全体具有城镇户籍的居民。很明显,公有住房的分配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而非经济手段,公有住房不参与市场,住房从供给者到消费者手中,没有经过市场,也不以货币为媒介。公房"租金"并无租赁市场予以确定或调整,而是由地方行政手段进行统一规定,往往通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