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置于构建法治监督体系的大背景之下观察,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既是弥补行政权监督漏洞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且较其他公权力监督方式具有比较优势。当前,我国的行政行为违法监督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制度供给和保障不足,监督范围限定过严,监督方式与目标不匹配,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协作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对此,应当采取监督主体内部力量整合与重构,积极稳妥拓展监督范围,构建自主灵活的监督方式体系,构建与各类监督贯通融合的大监督格局等措施予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