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理解,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又不能仅仅根据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来认定,而应着眼于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参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进行认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主体,实施了专利、参与了市场活动、可能损害了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具备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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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