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恶化情况较为严重,需要通过立法对流域内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立法时应采取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并重的综合模式。在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政府、市场、公众共同参与,依靠科学技术保护生态环境,流域管理四项原则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制定《黄河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制定和完善关于水、土地等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以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