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国内外公约和法律法规,对沉船沉物设标费用法律债权进行分析,梳理相关典型司法案例,提出设标费用对于沉船沉物所有人来说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设标义务人无权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基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等法律关系向加害船追偿时,被请求人依法有权援引《海商法》第207条的规定限制其责任。在设标费用保障机制方面,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开展沉船沉物设标费用标准核算工作,设标前与沉船沉物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署协议或获得委托、完善作业记录并妥善保存,及时要求设标义务人确认费用和索赔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