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确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国家,其审查制度几经发展日臻完善,特别是关于审查对象的认定更为合理系统,为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新规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明晰并购主体概念,细化并购主体分类,对外国政府投资主体持谨慎态度;兼采定性和开放式列举方式,以控制权为核心区别并购行为的性质实行分别管辖;实行以实质影响力为主的外资控制标准,以利于国家安全风险的科学合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