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指和能指(形式)并非一一对应,同一所指可以使用不同的形式,判断所指是否相同在法律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立法语言广泛使用多种指同形式,按使用频率依次为:同形指同、零形式指同、局部同形指同、定义指同、指代词指同、统称词指同、同义词指同、其他指同。这种使用频率是由立法语言的特点决定的,与共同语的使用频率不同。立法语言中指同形式的使用特点主要有:同形指同占有绝对优势;先行形式较长时仍然使用同形指同;大量使用零形式指同;在共同语中很常见的指代词指同在立法语言中的使用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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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