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的实施对《著作权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全面更新了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意在加强版权保护,提升司法效率。但是,网络图片版权维权乱象可能致使法定赔偿制度发生价值偏离。法定赔偿金下限将激励投机性诉讼牟利,助长“以诉代销”风气。而法定赔偿金上限大幅提升,将加剧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供给竞争。本文认为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晰权利使用费计算方法,将版权登记作为法定赔偿适用条件,并且设置酌定赔偿标准,以指导网络图片侵权案件的审理工作,让法定赔偿制度回归应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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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