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主要通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目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需求。诉讼请求的相互依赖性和救济的不可分割性可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判定标准。同类集合性的诉讼请求也应纳入其中。中国不妨借鉴并调整欧盟关于消费者集体利益保护的指令提案,扩宽消费公益诉讼中确认请求的范围;依照损害的性质对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分类,允许原告请求公益性和私益性损害赔偿;谨慎对待集体惩罚性赔偿;在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方面,可以采用并限制"两步走"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