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在政治效果上可以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法律效果上可以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在社会效果上落实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但是,构建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与困难,在理论上各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内涵有不同解读,在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构造也不同,在程序方面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缺乏可操作性。对此,应科学界定信用修复机制的内涵,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的操作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