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是20世纪市场竞争中早已存在的问题,该行为直接或间接地给市场竞争秩序、交易相对人权益、消费者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的学界、业界、政界对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探讨,并且以不同的模式立法规制该行为。然而我国内地虽然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就研讨过这个问题,可目前仍然存在立法空白,原因在于学界、业界对于约束该行为的立法选择上存在很大争议,即究竟是由《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因此,本文旨在论证分析该行为在"两反法"中更为合适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