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工对传统劳动法从属性理论及制度设计产生了冲击,使得现有劳动立法难以适应网络用工的发展,劳动者权益客观上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要应对网络时代劳动用工的平权型、合作性、共享性用工特点及客观现状,需要革新劳动法理论,变革劳动立法,建构适应网络用工的劳动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