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低碳经济发展战略下,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降低经营成本、改善经营结构,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作为公司履行环境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证法层面有其合法性基础,但公司在不履行环境义务或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时,应给予何种归责方式需进一步厘清。为与现行环境责任承担的立法规范形成有效衔接,还需引入司法能动主义,将法定责任与“软性”规制一并作为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公司不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时,对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归属进行准确定位,使其有效助推公司治理质效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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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