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犯罪自首制度在实然上是一个涉及刑事政策与反腐败政策、纵贯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复合型刑罚激励系统。因此,应该立足于系统论的视角全面观察职务犯罪自首制度。从系统的目标来看,职务犯罪自首制度在实践当中具有过度的政策化导向,并未完全发挥自首制度本身的刑罚激励机能;从系统的规范角度来看,职务犯罪自首的成立空间相对狭小,致使规范的合理性和确定性不足;从系统与环境的适配性来看,职务犯罪自首制度因为证明标准较为简单粗糙,导致在适用和与周围环境的适应当中出现了异化趋向。职务犯罪自首制度的改善应该从明确系统目的、强化规则意识、加强程序救济、改善关联环境等方面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