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所得税法》存在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低,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劳动性收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将分类税制转化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对劳动性收入所得适用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消除劳动性收入所得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标准而带来的税负不公问题。大幅度提高综合性收入所得减除费用有利于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调节贫富差距的立法目的,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减除费用随着时间而相对降低的问题。因此,应制定与GDP、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相关联的动态的减除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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