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立起"两线三区"的借贷利率上限的客观主义模式,意在规制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发展。但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多个案件表明该种模式无法有效抑制高利贷规避利率上限的做法,故应当予以反思。我国应当重新认定高利贷边界标准,采用折中主义模式,区分民事与商事借贷,并辅以登记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利率上限动态调节机制,实现对民间借贷的合理、有效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