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有的企业利用汇票的信用功能,出质融资性电子汇票,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到期还款。这是一种金融创新,但也存在法律风险。出质融资性电子票据与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相冲突,银行可能拒绝承兑。经分析,该条款违反票据基础理论,亦无可行性,但其价值取向——防范信贷扩张值得肯定,其废止应以改革现有金融监管措施为前提。针对电子融资性票据质押提出风控建议:一是要转换监管重点,从审查交易背景转向监管企业经营状况。二是票交所应与平台合作,筛选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签发融资性票据的资格;联手建立票据信用白名单黑名单制度,让资信良好的企业享受更多融资便利。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