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法语境中讨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问题,出发点只能是证明责任倒置,而非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理论上遭遇广泛批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了"权利人证明关联性存在,污染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变异方案,但该方案缺乏理论依据,且无法清晰划分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厘清因果关系要件的内涵,让"污染物到达"这一要素回归加害行为要件.由此形成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不但完美匹配现行法的规范目的,也足以满足司法实践对于操作性和可预测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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