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故意犯罪,犯罪行为是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行为。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严重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缺乏相当性的因果关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结果要素,该要素的存在旨在限缩该罪的处罚范围。犯罪主观方面对该客观构成要素的要求只需在认识要素上达到统一,即对于非犯罪行为类型化实现的"严重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