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逐渐成为政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的一项制度改革。在此以行政法为视角,采用中西比较的方式,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契合了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行政权和公民权从对抗到合作的转变,国家行政向社会行政的回归,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结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遵循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要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制,以防范这一制度潜在的问题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