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立法权的选择性适用源于个别地方在现有立法体制内拥有多种立法权,而不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还是市,都有行使立法权时的有意选择行为。对这些地方特殊立法,需要进行立法事项的前端控制,以使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市能够规范行使立法权。营商环境从政策概念变为法律概念,其内涵本身包含有经济特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所需要的立法事项控制标准。从市场主体、市场经济过程与体制机制三个因素审核营商环境标准,更有利于实现对现有地方特殊立法的分类处理,实现经济特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立法事项归位上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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