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积极老龄化已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老年人再就业作为积极老龄化的重要策略对我国应对人口老年化问题有着重要作用。老年人再就业是我国的发展战略要求,是老年人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的具体表现,也是平等和反歧视原则的内在要求。我国老年人再就业在不同行业中存在差异,法定退休年龄以及社会保险体制与劳动关系的二元分割是我国老年人再就业的重大阻碍。因此,应适当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退休自主权,同时对基本养老保险金给付予以区别对待。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专项立法,以分层保护的理念对老年人再就业的劳动基准采取不同程度的区分。需要各部门协同促进,在税收、贷款、补贴上对老年人再就业给予多方面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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