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上,责任能力是消极的推定,只有存在精神障碍时才要求积极的认定,法律上判定的基础是司法精神病学的评定。司法精神病学上的责任能力与刑法上的责任能力并非完全一致,为了积极、科学地评定责任能力,在司法精神病学上引入责任能力评定要件及要素的概念确有必要。要件分为医学要件及法学(心理)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精神障碍,法学要件为受精神障碍影响辩控能力为何,两要件缺一不可。要件由要素构成,医学要件对应第一要素即存在某种精神障碍,法学要件对应第二要素(受某种精神障碍影响行为人的辨认能力为何)及第三要素(受某种精神障碍影响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为何)。要素作用不相同,第一要素不可或缺,第二、三要素存在几种组合模式,要素有自己的组成部分,分析组成部分的情况是责任能力评定的具体工作。第一要素组成部分由症状标准、严重标准、病程标准、排除标准四方面所构成,第二要素及第三要素由经验的推论及行为人行为的具体表现所构成。受学科发展的限制,责任能力评定时进行由原因到结果的正向分析存在思维的跳跃,即无法逻辑严密的直接评定辩控能力,所以在进行经验的推论时,必须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具体表现来进行由结果到原因的反向修正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