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综览历部刑法修正案,死刑废止进程减缓、无期徒刑增加、轻刑种呈现萎缩趋势、法定刑的调整比例中提高法定最高刑占比最高、附加刑加重等都凸显了立法上的重刑化趋势。风险社会下刑罚的调整并在一定领域有所扩张具有合理性,但不应成为一种常态。刑罚的预防作用应当被谨慎评估,刑法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蕴含着巨大风险,刑法修正案并未完整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宣告刑的横向比较来看,我国大陆刑罚判决人数已然重刑占比过高,重刑化的修法观念实无必要,刑罚配置的轻缓化才是刑法修正的应然走向:(1)行为的危害性程度由法益类型和可谴责性决定,以此决定报应程度,进而划定刑罚边界;(2)一般预防应由主观内容和罪名的司法适用频率决定,并可在报应划定刑罚边界的基础上降低法定最高刑;(3)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及15年有期徒刑的部分罪名法定刑配置过重,需要重新调整以适应刑罚轻缓化要求。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