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和"职权宪定"原则的法治精神以及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制度,目前在我国依法享有立法职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立法权都不具有法律上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享有的国家立法权的某种形式或某种意义上的"授权"。由于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没有明确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立法权的基本法律特性是一种"授权",故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上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制度设计,并且也没有能够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立法权限相互冲突的问题。因此,可以通过修订《立法法》的方式来进一步理顺立法授权关系,或者是通过修订《立法法》创制与国家立法权相对应的具有独立意义的地方立法权概念,从而围绕着"职权法定"原则来处理不同国家机关在立法上的基本法律关系。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