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罪犯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监狱监禁设施与条件的改善,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意识的不断提高,监狱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但实践中,刑罚执行方式单一,惩罚力度弱化,罪犯对刑罚惩罚痛苦的体验不足,直接影响改造效果。惩罚并不等同于惩罚主义,也不等同于过度的惩罚或酷刑,而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让罪犯深刻感受犯罪需要付出的代价和成本。处理好惩罚与改造的关系,规范惩罚强度,才能实现预防重新犯罪的刑罚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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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