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依据危险现实化说判断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查明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何种介入因素,然后以行为时所存在的全部事实为基础,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损害结果到底归属于渎职行为还是介入因素。在介入因素属于渎职行为的伴随因素或者为渎职行为所诱发时,最终的损害结果仍然应当归属于渎职行为,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二者之间不存在这种伴随或者诱发关系时,则只能将损害结果归属于介入因素,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