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行为主体的刑法适用

作者:徐紫麟; 任尚肖
来源: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2, 32(06): 59-65.
DOI:10.13643/j.cnki.issn2096-7039.2022.06.007

摘要

《刑法》第190条将逃汇罪的行为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导致自然人实施逃汇行为的或者自然人为逃汇而设立公司实施行为的不能认定为逃汇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排除适用“单位犯罪”的情形,以否定式规范确立“单位犯罪”独立价值。虽然单独对自然人无法以逃汇罪归责,但可以骗购外汇罪进行评价,进而实现对法益的充分保护和行为的完整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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