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比分析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指出后者适用的主体只限于制造业中的部分先进企业,对非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留抵退税按前者操作;关于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两个新政策差异较大,前者要求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后者只要求每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前者的退税金额为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后者退税金额为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最后通过案例阐述了不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和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两类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和实际退税金额的核算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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