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编辑,你好:我因工伤被相关部门鉴定为五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一直在家休养,至今近一年。近日,公司以我长期没有上班、影响公司效益为由,单方决定再额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我尚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表示如果我不同意,将拒绝承担一切费用。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邱庚秀邱庚秀读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