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对法律行为归入法律事实中的合法行为存在着争议。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并将法律行为归入前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将法律行为归入合法行为,也存在若干不足。如果从"民法对相关行为的态度"等角度出发,把"合法/被许可行为—违法/不被许可行为"的二分法改造为"民法许可/倡导的行为—民法既不倡导、也不禁止的行为—民法完全禁止的行为"等类型系列,则可克服前述二分法以及"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之二分法的弊端,能够合理解决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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