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在2017年修订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资格,但检察机关既作为起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必然造成其担负的诉权与法律监督权两种职能互相冲突,彼此牵制,从而导致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立法应坚守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有条件地允许赋予被告反诉权并限定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范围,同时,还可以通过探索建立县级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进一步严格公益诉讼机关或组织的责任等方式,降低检察机关的起诉率,以此达到检察机关诉权和监督权真正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