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吸毒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当前刑法理论通说关于吸毒行为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的观点,是对毒品犯罪保护法益毒品管理制度的重大误解。一些学者关于增设吸毒罪的建议亦是对现行法律的无视。事实上,在当前刑法体系下即可对吸毒行为进行规制。毒品犯罪,其立法原因在于毒品一旦落入私人之手便有流入社会危害公民健康的高度危险性,故其可解释为抽象危险犯。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后,即是对毒品犯罪保护法益的侵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而,无论是当场查获的毒品,还是在被查获前吸食的毒品,都应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数额。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